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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

说起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很容易让人想起弗莱克斯纳在100多年前发表的著名演讲﹣“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吗?”在这篇演讲中,弗莱克斯纳确定了衡量专业的六条标准。一是智力性活动。一种工作之所以被称为专业活动,是因为它是自由、敏锐、清晰的智力活动。二是个人性责任。专业活动是基于专业人员自由、独立的专业判断而开展的活动,因此,专业人员个人要对专业活动的后果负责。三是习得性技巧。专业不能仅依赖经验和常识,而要依靠经专门的长期学习实践而获得的技巧。四是实践性目标。专业活动有明确的实践目标,它是要解决问题的。五是自组织化倾向。专业的上述特征要求专业人员对专业的价值追求和知识体系达成共识,从而形成专业共同体,即自组织化。六是利他性动机。自组织化是为了公共利益,即利他性动机。

弗菜克斯纳的六条标准在今天仍显苛刻,但它为我们讨论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一项工作的专业性可能体现在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不同的人对专业性也有不同看法。从实务角度看,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至少可以从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方面加以衡量。规范性是指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方式和内容等要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和工作记录。如果说规范性是专业性的基础,体现了专业的形式理性,那么科学性就是专业性的保障,体现了专业的实质理性。科学性是指社会工作的服务方式、过程和技巧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知识支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也可以在专业理论体系中得到解释。有效性是指社会工作服务能有效达成服务目标,也就是要能解决或缓解服务对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或者是改善社区中的社会关系,达成有效的社区治理。

若用上述标准来衡量,现实中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性如何?近年来,社会上有一些质疑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性的声音,认为社会工作服务与其他社区服务没有区别,甚至服务效果还不如其他类型的服务。诚然,有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确实存在活动化和形式化倾向,但由此得出社会工作服务不具备专业性的结论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社会工作服务比较复杂,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社会工作服务在专业水平上有很大差异。例如,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进的乡镇(街道)社工站提供的服务参差不齐,专业水平有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而大城市的社会工作服务正在从“万金油式”的服务向服务领域细分转变,困境儿童、空巢老人、临终关怀、司法矫正等领域的服务展现了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据笔者观察,目前大多数社会工作服务能基本满足规范性和科学性的要求,但在有效性上确实有差距。关于服务的有效性,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从客观方面看,服务的有效性是指由正确的人以正确的方式做出正确的事情。实践中,许多“社会工作者”并不具备社会工作从业资格,有的即使具备从业资格,也不是做社会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有效性就不可能呈现。从主观方面看,服务的有效性取决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即使是正确的人以正确的方式也不是必然能做出正确的事情。要做出正确(专业)的事情,必须提高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

综上,一方面要完善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体系,尊重社会工作的专业品格和发展规律,规范服务购买单位的用工行为,尽量做到由正确的人以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另一方面,要从教育、培训、实务三方面着手,通过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来提高服务品质,从而增强服务的有效性。最后要强调的是,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能要求只有十儿年职业化历史的社会工作服务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对我国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既要坚定信心又要保持耐心。

(本专栏系列文章系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二期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