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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观察丨社区协商议事,社工何为?

中国社会工作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居民参与社区协商议事是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表现,也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政策的直接执行者、社会管理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可以在其中发挥专业作用。

专业社会工作可以为社区协商议事赋能,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首先,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的社会工作与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在价值观上具有高度同构性

社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权原则和社会公平公正原则,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不仅能够提升基层党建水平,充分体现“ 民情民心” ,而且能够提升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形成精准化和精细化“ 民生民意” 服务。更重要的是,社会工作还能够提升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并拓展参与渠道,完善“ 民事民决” 机制。这与社区协商议事旨在完善广大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确立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不谋而合。

其次,作为一种专业工作方法的社会工作能够全流程提升社区协商议事的效益和效率

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过程(接案- 需求评估- 服务计划制订- 干预实施- 绩效评估- 结案)与社区协商议事的流程管理(发现议题- 确定议题- 展开协商议事- 形成社区共识- 实际行为履行)具有高度的相通性,可畅通议事过程,保证议事决议落实。

在社区协商议事中,社会工作主要通过四个方面保障城乡居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治理效能。

第一,确保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社区事务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要尽可能保证参与的多元才能确保协商公平有效。在现实的社区参与中,有的群体不愿参与,弱势群体往往很难发出“声音”,容易造成主体单一甚至“流产”。社会工作一方面通过增权赋能来确立这些群体的社区主人翁地位,另一方面则通过需求评估来发现他们的利益诉求,畅通其利益表达渠道,保证各方主体有效参与。

第二,确保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协商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商过程。协商议事参与主体的代表性不是指社区中各类“精英人士”,而是要推进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社区居民的参与要从单纯的个体化、经验化参与上升为组织化和理性化参与。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尤其是社区社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育并完善其社区参与的能力建设,推动社区治理从空间区域化社区向横向联结的社群化社区转型。社区协商议事平等主体形成依赖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居民参与也上升到一种“组织话语权”,增加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和协商博弈空间,社区居民可形成“公众参与”的公众性特征。

第三,确保居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区协商议事不是“各路意见的汇合”,而是“社区共识”的形成,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协商议事中,最大限度激发社区居民参与达成社区共识是关键。要达成社区共识,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还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区整体性利益,这就需要居民有社区公民意识。社会工作能够促使社区居民向社区公民转型,并推进社区形成相互信任度高且体现利他主义精神的互助社会支持系统。

第四,确保社区协商议事落到实处。社区协商议事的社区共识应激发社区居民的集体行动。社区协商议事本身是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过程目标是培育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凝聚社区共同利益,其结果目标是解决社区整体性和群体性问题,规约社区居民的行为。社会工作能够把社区协商议事和社区居民行动结合起来。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仅要打造有温度的社区,更要营造有韧性(抗风险能力高)的社区治理共同体。社会工作赋能社区协商议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能激发基层群众自我发展的活力,成为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桥梁,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