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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解析

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是近十年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2011年,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逐步制定行业服务和管理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加快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2012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将社会工作标准体系建设列人“十二五”期间基本社会服务标准化建设名单之中。在此背景下,2013年以来,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和推荐了多项社会工作服务的标准。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提出要制定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谁;2019年4月,全国首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行业标准《温州市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行业标准》正式发布;2020年7月,上海市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正式出台。一般来说,国家标准强调通用性和保障服务的专业性,提供了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为服务提供指导。而地方标准和行业标谁是对在地服务经验进行归纳提炼和学理升华,提出契合本地的参考指导。

通过文本分析,可以看到这些标准文件在内容和编制原则上有明确的要求。

在内容上,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各类标准均按照《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二部分规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大子体系组成。其中,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服务术语、服务分类、服务标识与符号;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条件、服务提供过程、服务质量;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信息标准、人力资源、安全与应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各项服务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方法、委托与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评价等,均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指导、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及管理水平。

在编制原则上,为了使标准能够契合我国各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与实践要求,以国家标准为例,其编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科学性。标准的编制以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基础理论为支撑,保证服务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同时,标准需要基于具体服务实践,界定关键术语、说明干预程序、梳理服务技巧、设计评估指标,形成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层次分明、科学合理的标准化体系,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提供指导。

契合性。编制中,一方面强调标准与实践的契合性,另一方面强调与相关部门需求的契合性。与一线实践的契合性能够保障标准在实际操作运用过程中的顺畅,与相关部门需求的契合性则是司法社工本身的行业属性对标准的基本要求。

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在机构水平、资源数量、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差异,项目组对全国18个地市开展调研,并在河南、江苏、浙江、广西等7个地方开展试行工作,收集整理修改意见70余条,进而提升国标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不同层级的标准条目的设计,引导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层级标准开展工作,最终逐步达成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