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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管理和行业自治相结合的社会工作管理体制

社会工作管理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政部在2019年设立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也设立了相应的处室,承担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在民政部门成立社会工作处室的同时,许多地方纷纷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达到1100多家。至此,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形成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工作职业化健康发展方面,政府部门发挥了主导作用,行业组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多头管理。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下,除主管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都有可能参与社会工作管理;在党建引领的背景下,党的部门也会成为社会工作管理的主体。由于各部门对社会工作的认识、需求不同,因而对社工机构的要求也不同。面对众多管理部门,社工机构常常疲于应付。二是管理边界不清。社会工作职业化时间不长,管理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各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主要表现为党的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和非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购买方的管理职责有待厘清。三是执法队伍不健全。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历史欠账较多,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滞后、执法依据缺乏的情况。

社会工作行业管理普遍存在行业组织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不足。有的地方盲目地将行业组织与政府层级对应,甚至成立街道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成立行业组织的形式,导致出现“僵尸型”行业组织;有的行业组织定位不明确,成立后不知道该做什么、怎么做。行业组织独立性不足是行业管理的又一问题。行业组织从成立到运作都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有的行业组织疏于反映行业诉求,乐于做“二政府”。此外,行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化也比较明显,即行业组织弱化自身的行业管理职能,从而变成普通的非营利组织,主要表现为业务范围无边界,与成员机构争夺业务。

为解决社会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在深度职业化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和行业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尽快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行业组织实体和程序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行业组织的自治地位,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治、职责清晰、功能互补的社会工作管理体制。其次要增加对执法的资源投人,充实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更新执法手段和执法方式,加强对社工机构的执法监督。最后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增强购买方的契约意识,明确购买方仅具有基于购买服务协议的管理权限,不得在购买服务协议之外增加社工机构的义务。

行业自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从性质上看,行业组织要自主办会和行为自律。自主办会是指行业组织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职权范围内自主决策,不受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行为自律是指行业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二是从功能上看,行业组织要做到服务为本和治理规范。行业组织应当团结行业成员,提供优质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谋求行业发展。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功能上看,我国社会工作行业管理与自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一方面,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自治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行业组织赋权赋能,维护行业组织的独立地位,推动行业组织走向自治。

(本专栏系列文章系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二期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