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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愿景

中国社会工作

李海龙 (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社会工作者可担任“合适成年人”的规定,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确立了社会工作服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法律地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逐步获得制度的认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已经迈向了制度化发展的阶段。

展望未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发展需要得到进一步推进。一是需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和规范化、专业化的组织机构;二是这些制度体系和组织机构需要被各方成员接受,并指导服务的开展。为达到上述目标,具体来讲,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逐步搭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体系。搭建制度体系是制度化的前提。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而言,重点是完善规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程序和保障服务科学开展的相关制度。目前,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订实施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研发与发布,国家层面的相关制度不断出台,推动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地方层面,相关部门也应基于本地实践,将国家层面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体系,指导和保障当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

第二,建立健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制度制定、完善和实施的主体。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主体可分为服务开展相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部门,细化部的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同时,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此外,由于组织机构和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一方面应当通过共同实践,落实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将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对制度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更新服务理念。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需要有科学的服务理念做指导。多年以来,“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一直指导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但随着服务的深化,“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中体现出的“自上而下的权威性”“施舍性”和“说教性”的特征,已经不适宜指导当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实践证明,以平等的视角去理解和分析未成年人呈现的问题,并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开展实践,能够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应当更新符合发展实践并能指导实践的服务理念,并促使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成员树立一致的价值取向。

第四,在服务中检验制度化成果。制度化成果应当对服务的开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制度体系搭建和组织机构发展的成果,以及明确和内化了的服务理念都应当放在具体服务中进行检验。具体而言,在服务开展过程中,应当留意上述问题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在具体实践和制度建设层面进行修正,以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发展。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已经进人了制度化发展的阶段。我们期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科学的服务理念不断深人心,服务实践更加稳定和规范。此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期望通过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发展,共同织密织紧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