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不能仅仅从一种工具理性的技术主义去理解其成效,更重要的是要上升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来理解其内在价值和意义,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对中国的政治制度作了系统阐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注重基层群众民主,创造了群众参与的社区协商民主制度。社区协商民主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核心灵魂,对于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至关重要。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在方法上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三种治理方法的结合方式,并不是一种机械的组合关系,更不是一种从传统德治方式向现代民主法治的进化模式,而是以协商共治为核心,把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法治规范通过社区协商机制融为一体,实现有效治理。所谓有效治理并不仅仅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妥协模式,也不仅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规范服从模式,更不是传统习俗伦理的总体性规制模式,而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创造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教育学习模式,用现代沟通理论来说,就是基于理想沟通情景的充分论证之后的有效性声称达成共识和自觉认同模式。
可见,提升基层协商沟通能力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基层协商沟通能力既包括一种理想的沟通情景程序的构建,也包括参与主体沟通能力的建设。在理想沟通情景程序构建方面,比较流行的做法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培训,它确实提升了社区沟通协商程序的规范化水平,也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然而,也有地方反映,这种民主程序的培训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其实,这一说法反映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民主协商不仅需要程序规范,更需要提升参与主体的沟通能力。
所谓参与主体的沟通能力,并不是一种语法规则和语义学意义上的语言表达能力,而是一种主体间的相互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也就是一种以言行事的实践能力。比如某地方电视台做了一档很流行的社区协商节目,主持人和嘉宾都具有超强的语言说服能力,让社区居民“用脚投票”来服从某种规范,这看似在协商,实际上是在压制、说服民意。真正的协商应该首先培养社区居民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他者的倾听理解能力。
会说话并不意味着具备语言表达能力,恰恰身处语言符号环境的人们会形成某种文化习惯,对自己的欲望动机形成一种模式化塑造,进而可能会扭曲语言表达模式,使得通过沟通理解他人遭遇阻碍。因此,语言表达能力的前提是对某种符号文化资源(其中包括地方性习俗伦理的符号化表达)具备批判反思能力,它制约着个人的欲望与动机,既提供了表达途径,但也遮蔽了真实的动机。
因此,提升基层社会沟通协商能力,首先要打破个体主义的独断声称,反思自己的语言表达的构造模式,把他人的反馈作为自我反思的回声;其次要具备同情性理解的能力,积极聆听,代入他人的处境去理解其背后的意义;最后要培养基本的论证推理能力,把自己的主张通过论证合理表达出来。总之,只有进入并学会社区共同生活,具备以言行事的能力,才能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主任,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社会工作理论专委会副主任】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2022年2月下刊,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